龙口德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龙口德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芝罘区青兰玻璃胶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02民初6126号
原告:龙口德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诸由观镇郝家。
法定代表人:张春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芝罘区青兰玻璃胶商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宏润市场南区*排****号。
经营者:王丙青。
原告龙口德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芝罘区青兰玻璃胶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龙口德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龙口德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  克  晓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洪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