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执2096号
申请执行人:龙口德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诸由观镇郝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07131287XY。
法定代表人:张春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龙口德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口德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525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货款127,62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52元。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正式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5日、2021年8月19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投保信息,本案冻结并提取被执行人***名下保险,现金价值为1,996.11元;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经向车管所查询,无该车辆信息,本案无法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本院向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向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冠县管理部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缴存记录。
4、本院向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投资入股信息。
5、经向被执行人村中相关人员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在村中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常年不在家。
6、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且不同意悬赏执行。
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公开发布。
8、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书,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暂未实际控制住被执行人,已在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货款127,62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52元。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金额1,996.11元,其中1,857元已交纳执行费,剩余139.11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龙口德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龙口德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永艳
审判员 黄振波
审判员 杨 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曹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