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德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龙口德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德州金森玻璃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02执1533号
申请执行人:龙口德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金森玻璃加工有限公司
龙口德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德州金森玻璃加工有限公司纠纷一案(2016)鲁1402民初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90000元,已经执行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张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