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滨州市国际商务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29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滨中执字第398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六路以南渤海十八路以西环保大厦。
被执行人滨州市国际商务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六路601号,
本院在执行滨州仲裁委员会(2015)滨仲裁字第043号裁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滨州市国际商务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仲裁委员会(2015)滨仲裁字第043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继强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芦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鞠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