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1财保82号
申请人:山东南方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六路以南、滨州超凡城建置业公司以东银泰中心第******。
法定代表人:张忠,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佳泰和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伟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国际院士产业加速器**楼**iv>
法定代表人:侯巍,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及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仁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秘军辉
书 记 员 王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