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南方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惠民县孙武街道陈德玲瓷砖经营店、山东南方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2060号
原告:惠民县孙武街道陈德玲瓷砖经营店,住所地惠民县县城南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1MA3GNMWQ9Y。
法定代理人:陈德玲。
被告:山东南方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十八路美信写字楼21号楼15层1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884662519。
法定代表人:张忠,总经理。
原告惠民县孙武街道陈德玲瓷砖经营店与被告山东南方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惠民县孙武街道陈德玲瓷砖经营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提交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拒绝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惠民县孙武街道陈德玲瓷砖经营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仁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翠平
书 记 员 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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