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7106号
原告:哈瓦特换热机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恒达街1号院3号1层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顺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福云天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技园区景明路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哈瓦特换热机组(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福云天翼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哈瓦特换热机组(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瓦特换热机组(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瓦特换热机组(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3元,由原告哈瓦特换热机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