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福云天翼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福云天翼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民特86号
申请人:天津福云天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景明路9号。
法定代表人:闫宝和,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
申请人天津福云天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福云天翼科技有限公司称,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过失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却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返还罚款,裁决结果与认定事实严重不符。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北劳人仲裁字(2016)第291号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3日,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北劳人仲裁字(2016)第291号仲裁裁决:天津福云天翼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工资扣款共计4500元。
审查中未发现涉案仲裁裁决具有应当撤销的情形。
本院认为,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北劳人仲裁字(2016)第291号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天津福云天翼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天津福云天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姜腾飞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