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528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兴文县信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市艺象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528民初9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通过执行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宜宾市艺象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未发现其账户有存款。
2、经兴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通过执行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宜宾市艺象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宜宾市艺象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证券登记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宜宾市艺象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证券登记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宜宾市艺象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宜宾市艺象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宜宾市艺象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于2021年3月3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宜宾市艺象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平
审判员 谢光友
审判员 王庸鸿
书记员 祝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