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邕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邕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林浩辉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030执保13号之一
申请人:广西邕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182-1号仙湖枫景综合楼609号。
法定代表人:姚元挑,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西西林浩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西林县八达镇鲤城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广西邕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西林浩辉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广西西林浩辉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县支行账户内资金1158631元,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2019)桂1030执保13号案件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彭妮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