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30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邕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182-1号仙湖枫景综合楼609号。
法定代表人:姚元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林浩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西林县八达镇鲤城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杨帆,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西邕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林浩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的(2020)桂10民终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2020)桂1030执253号中,向被执行人西林浩辉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西林浩辉建设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林县人民法院(2020)桂1030执253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班百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轩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