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0725民初2332号之一
原告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梓潼县汇智水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梓潼县汇智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86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史 晋
书记员 王志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