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保1174号 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2997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967469.84元,开户行、账户:1.**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信用社、503012010120272782,实际冻结3969.97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支行、45050166045200001036,实际冻结0元;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教育东路支行、45050166045300000203,实际冻结3641.92元;4.光大银行南宁桃源支行、78860188000338926,实际冻结21102.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12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299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