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众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盛世鑫园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联尚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3649号
原告:成都盛世鑫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五路**。
法定代表人:杜锦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祥,四川永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战旗小区吉祥苑****/div>
法定代表人:钟世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炯,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雯,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联尚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伟,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炯,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雯,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众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华门街**v>
法定代表人:朱金桦,职务不详。
成都盛世鑫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鑫园公司)与四川昆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盛世鑫园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撤回对四川联尚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鑫众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盛世鑫园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盛世鑫园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昆仑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盛世鑫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成都盛世鑫园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冉 垠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