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三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三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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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2执1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三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青海三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23972Y),住所: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8号(世贸大厦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周金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芳、熊学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22751658F),住所: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中学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严成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明,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698512808U),住所: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旭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明,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旭鸿(身份证号:XXX),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社区,现住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明,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系李旭鸿之弟。

申请执行人青海三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旭鸿、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李旭鸿、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青海三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56924.65元、保证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828元,共计3373752.65元。因被执行人李旭鸿、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青海三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李旭鸿、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3613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旭鸿、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登记、车辆、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李旭鸿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旭鸿名下位于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457号1号楼1191室的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的,其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无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旭鸿、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青海三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李旭鸿、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青海三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373752.65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常毅
审判员钱素霞
审判员李处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