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2民初3868号
原告:***,男,藏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住青海省湟源县。
被告:青海三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23972Y),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8号世贸大厦1208室。
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18日,住西宁市。
原告***与被告青海三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