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民初1723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慎起,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远街一段276号102生活广场A-1-13-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简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简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紫薇路数娱大厦B座1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商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鑫源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撼***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撼***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商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商水务发展集因有限公司、中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8元,减半收取计69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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