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民初1723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慎起,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远街一段276号102生活广场A-1-13-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简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简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紫薇路数娱大厦B座1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商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鑫源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撼***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撼***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商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商水务发展集因有限公司、中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8元,减半收取计69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