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4民初584号
原告:新疆鑫顺通驾考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中华***C区C11楼1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紫薇路数娱大厦B座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彬,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尼加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原告新疆鑫顺通驾考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鑫顺通驾考中心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也没有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现原告新疆鑫顺通驾考中心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鑫顺通驾考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新疆鑫顺通驾考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