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麻城市隆兴石业工艺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113民初3836号 原告:麻城市隆兴石业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南湖办事处官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紫薇路数娱大厦B座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兖州市北护城河路134号2号楼3**202室。 原告麻城市隆兴石业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第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 ***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铁十四局第三公司给付货款91664.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633元(暂计至2023年3月10日,之后以91664.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中铁十四局第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中铁十四局第三公司因淮安市快速路一期HA-KSL-7标项目工程建设需要,与***兴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合同对产品规格、单价、付款方式等予以约定。合同签订后,***兴公司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并出具所有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合同约定最后一次货款对账结束后,中铁十四局第三公司收到发票后7日内结清所有货款。2019年11月,双方最后一次对账确认货款总价共计3391664.34元。***兴公司于2019年11月17日向中铁十四局第三公司开具最后一期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合同约定,中铁十四局第三公司收到该发票后7日内应结清所有货款,但截止2020年7月14日,中铁十四局第三公司仅支付货款330万元,尚欠货款91664.34元未付。该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麻城市隆兴石业工艺有限公司货款91664.34元; 二、如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应另向麻城市隆兴石业工艺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计1203元,诉前保全申请费1020元,均由麻城市隆兴石业工艺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尚然然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房 健 书 记 员 邢 蕾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