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兵08民终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河子市全运吊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14小区64栋第2号。
法定代表人:高东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紫薇路数娱大厦B座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市全运吊装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4)兵900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政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矫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