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巴德士新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3民初9018号 原告:广东巴德士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正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紫薇路数娱大厦B座14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巴德士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东巴德士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广东巴德士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巴德士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广东巴德士新材料有限公司尚未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