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222执44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楷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698509238T(1-1)。
法定代表人狄某。
被执行人祁连县八***良民俗文化茶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222MA7570H6X6。
负责人马某,系该餐厅负责人。
青海楷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祁连县八***良民俗文化茶餐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祁连县八***良民俗文化茶餐厅无存款、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祁连县八***良民俗文化茶餐厅负责人马某所有的位于祁连县拉洞村的德良农庄现已转让,转让款因分期给付,我院亦对该转让款中的18万元进行了冻结。现被执行人祁连县八***良民俗文化茶餐厅注册的工商登记信息因系个体工商户无法进行冻结,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
审 判 长 李 国 安
审 判 员 公保多杰
审 判 员 郝 芳 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东知布加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