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11执18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凯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凯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5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
2018年10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8年10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2月21日、2019年3月12日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上发起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工商、证券信息等情况。2019年2月28日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商业保险权益和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2018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吉利西路10号华美丽都小区1号楼2单元0802003号房屋份额(权证号:2014003042号,查封日期从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该房屋因与案外人张智慧共同共有且没有明确具体份额,故在本案中暂不宜处置。
2019年3月12日致函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昭山乡高峰村委会枫树组273号、湖南省湘潭县响水昭潭村花冲村民组了解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
2019年3月12日,委托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湘C×××××号(吉利全球鹰牌)小汽车,未实际扣押。
2019年3月12日,本院致电申请执行人告知前期案件执行情况并询问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2019年3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人执行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及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宜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318631.4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318631.4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眺宇
审判员 邹智军
审判员 王高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谭松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