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湖南凯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11执18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凯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卢湘,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严虎,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湖南凯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53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政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