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源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华东机械有限公司与源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华东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民辖终305号
上诉人源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华东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573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华东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源创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当事人在案涉销售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为武汉市新洲区,可见已经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为武汉市新洲区。本案争议标的不是货币,不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相关规定。因此,如果根据合同履行地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则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如果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则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5月17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争议由上海国际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该院对该合同没有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原告华东公司撤回该部分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予以准许。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4月26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第十二条约定争议可各自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因此,本案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书面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争议标的为源创公司支付华东公司的货款,华东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合同履行地应为华东公司住所地,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源创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源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因案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因接收货币一方华东公司所在地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源创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富建文
书记员  孙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