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民申45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源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枫橡咀村天湖路以北岱黄高速以西。
法定代表人:杜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陈,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源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终1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与源创公司人事部占婉玲、员工王颖、服务对象华城唐经理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源创公司群信息等16张微信截图是新证据,该些证据足以证明***在武汉封城期间按源创公司要求
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2020年2月至4月未按要求到岗上班,其曾向源创公司明确表示不要工资”缺乏证据证明。事实上,***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其在武汉封城期间仍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原审无任何证据证明***亲笔写下并提交源创公司不要工资的事实。(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原二审法院法官在判决前五天联系***,表示依法办理,做源创公司工作,再给几千元,了解本案。但是,最后判决却与电话表示的内容不符,不支持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构成枉法裁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
源创公司提交意见称,1、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武汉封城前三天,***已经旷工。疫情期间,源创公司的工作是清理口罩等,未停产,与***同岗位的人均是正常出勤。***提交的证据,没有现场工作照片,也没有和上级领导沟通的内容,不能证明其已经完成了工作。居家办公是有条件的,***不符合条件。2、虽然没有书面证据证明***不要工资,但是有***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其口头表示不要工资,而且2-4月工资已经按时向***发放。3、原二审法院法官对案件审理认定事实清楚,源创公司已经按照判决履行完毕。综上,***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是否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
问题。因***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源创公司同意其居家办公,也不能证明其已按源创公司要求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故***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因经本院询问,***表示其确实向源创公司表示不要工资,而且源创公司在原审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也能证明***曾口头表示不要工资,***也确实未按照源创公司要求到岗上班,故***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3、关于原二审法院法官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的问题。因***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原二审法院法官枉法裁判的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故***该项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常芳
审判员 兰 飞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余梦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