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5755号
原告:北京铁科铁建新技术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净土寺立业人家9A4号。
投资人:顾经文,总经理。
被告:北京特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7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庆,经理。
原告北京铁科铁建新技术开发中心与被告北京特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铁科铁建新技术开发中心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明确案涉纠纷已由他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铁科铁建新技术开发中心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刘 丹
书 记 员 董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