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特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铁科铁建新技术开发中心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7执1810号
北京铁科铁建新技术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净土寺立业人家9A4号。
投资人顾经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特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7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庆,经理。
关于北京铁科铁建新技术开发中心与北京特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857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拖欠保底提成费本金共3 264 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总对总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北京特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但上述账户内无可供执行存款;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石景山区京原路甲5号院×××房屋。在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缴纳案款200 000元,现上述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铁科铁建新技术开发中心预留账户发还。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股权、网络资金、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尚余案款本金3 264 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8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崔扬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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