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2083号
原告:海西汇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增,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原告海西汇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海西汇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西汇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海西汇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西汇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86元,减半收取计4,993.04元,由原告海西汇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