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马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西汇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鑫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2083号 原告:海西汇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增,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原告海西汇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海西汇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西汇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海西汇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西汇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86元,减半收取计4,993.04元,由原告海西汇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