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47844号
原告:深圳市惟友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四路2号先科机电大厦1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6。
法定代表人:吴春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舜夷,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1区8号楼(华丰新安青年创业基地)十楼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J。
法定代表人:朱瑞喜。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3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R。
法定代表人:闫英才。
原告深圳市惟友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建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惟友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深圳市惟友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铃铃
人民陪审员 肖丽英
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浩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