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朝阳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321民初2009号
原告:朝阳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20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羊山镇大四家子村第五组018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朝阳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