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24财保168号之一
申请人:连云港广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常州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6871943381E)
法定代表人:尚庆汉,经理。
被申请人:灌南万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泰州北路东侧灌南国际广场1-09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MA1WHTHX85。
法定代表人:孙圳,经理。
申请人:连云港广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灌南万佳超市有限公司在中国中国工商银行灌南海西支行账户(账户11×××78)内的168000元,并提供56000元作为担保(已交至灌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灌南万佳超市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灌南海西支行账户(账户11×××78)内的168000元,冻结期间一年。
案件申请费1360元,由连云港广达电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从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燕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