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24执30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广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
法定代表人:尚庆汉,经理。
被执行人:灌南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
法定代表人:薛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广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灌南金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724民特27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连云港广达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广达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724执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永仑
审判员 肖 军
审判员 李文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柏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