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724民初1662号
原告:***广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
法定代表人:尚庆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英,女,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兵,江苏民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
法定代表人:余映霞,经理。
原告***广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电梯公司”)与被告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扬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达电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扬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达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用112500元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息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从事电梯销售、维修保养等服务的公司,被告是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公司,2018年5月份,原、被告签订一份电梯维修保养合同,被告把属于自己的灌南县“世纪尊园”小区15台电梯承包给原告保养维护,合同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限一年,维护保养费为45000元。上述合同期限到期后,原被告又续签一年,维护保养费为52500元,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2019年8月26日,原被告另签订一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被告把属于自己的灌南县“世纪尊园”小区另外10部电梯承包给原告维护保养,合同期限为一年,即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止,维护保养费用为35000元,至此,从2018年5月份至2020年8月30日止,被告共欠原告电梯维护保养费用132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2020年1月6日止才仅付原告费用20000元,对于尚欠的112500元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故起诉。
被告瑞扬房地产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广达电梯公司系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保养企业,2018年5月被告与原告签订《***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备案号为LYG-DTWBBA-2018-0789)。双方约定由原告对合同附件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中约定的运行地点为世纪尊园小区的的15部电梯提供为期一年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每年维护费为45000元(3000元/台×15台),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10日内付22500元,余款到期一次性付清;该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就该15部电梯于2019年5月28日再次签订***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备案号为LYG-DTWBBA-2019-1301),合同除以附件形式对需维护、保养的15部电梯予以明确外,还约定:每年维护费为52500元(3500元/台×15台);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10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2019年8月26日,被告就运行地点为世纪尊园小区的另外10部电梯与原告另行签订《***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备案号为LYG-DTWBBA-2019-1498)。合同约定:每年维护费为35000元(3500元/台×10台),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10日内付17500元,余款到期一次性付清;合同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
上述合同均取得行政监管单位备案,且现均已到期。同时该三份合同均约定若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期一日应当向原告支付延误部分费用5%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该三份电梯保养维护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总费用为132500元。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至今仅向原告支付20000元维护费用,剩余112500元经原告催要后被告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瑞扬房地产公司共同签署的三份《***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合同履行的地点、标的物的明细、履行合同费用等进行了明确约定,且合同已经取得备案,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系双方真是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现原告诉称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仅向其支付20000元费用,剩余112500元至今未给付。本院已将原告诉状及合同送达至被告,被告未出庭予以抗辩,视为对原告所诉事实的认可。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瑞扬房地产公司支付合同费用1125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合同约定若被告延期支付费用应按照延付部分费用5%按日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自愿主张自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利息,未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达电梯有限公司112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2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4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被告瑞扬房地产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韦奇余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寇 健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