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3民初1468号
原告:湖南多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53号城南郡听雨阁1804房(办公场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北馨理想城7-1-101室)。
法定代表人:聂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1,该公司职工。
被告:大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同泉路1081号。
法定代表人:裴某,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山西云冈(天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大同市工农路沃尔玛广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薛某,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该单位四级调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单位主任。
原告湖南多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同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多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意向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多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抒琴
二0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温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