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1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湖南多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53号城南郡听雨阁1804房。
法定代表人:聂志纯,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多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2022年1月13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2022年1月13日,本院前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022年3月21日,本院向长沙县城市管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多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单位的工程款。2022年5月12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2022年6月27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4479.6元。除上述财产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22年1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2022年4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目前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6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2736348.1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204479.6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531868.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牌
审判员 申遇友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露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