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多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多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2233号
申请人(原告):湖南多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53号城南郡听雨阁1804房。
法定代表人:聂志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阳洋,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多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夏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