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工建设(福建)有限公司

能工建设(福建)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民初1384号之一 原告:***,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告:能工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小区1幢1312-1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2YC5CY5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能工建设(福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能工建设(福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能工建设(福建)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撤回对永能工建设(福建)有限公司的起诉后,本案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能工建设(福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