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民初1384号之一
原告:***,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告:能工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小区1幢1312-1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2YC5CY5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能工建设(福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能工建设(福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能工建设(福建)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撤回对永能工建设(福建)有限公司的起诉后,本案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能工建设(福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