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2198号
原告:陆厅,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能工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新六路999号5幢6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陆厅与被告能工建设(福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2元,减半收取1201元,由原告陆厅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