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工建设(福建)有限公司

陆厅、能工建设(福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2198号 原告:陆厅,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能工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新六路999号5幢6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陆厅与被告能工建设(福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2元,减半收取1201元,由原告陆厅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