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工建设(福建)有限公司

能工建设(福建)有限公司、永安市大湖镇大湖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81民初3164号
申请人:能工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阳光丽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2YC5CY5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永安市大湖镇大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安市大湖镇大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81512755394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村支委。
解除保全申请人能工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工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安市大湖镇大湖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湖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闽0481民初31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大湖村委会的银行账户存款27万元。能工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能工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永安市大湖镇大湖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