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14997号
原告:云南企业技术进步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38547K,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昌源中路美丽新世界小区40幢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匡海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佑念,男,汉族,1994年9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系云南企业技术进步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879887XL,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桑坪路39号附96号。
法定代表人:何绍清。
原告云南企业技术进步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云南企业技术进步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企业技术进步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企业技术进步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云南企业技术进步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李云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