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企业技术进步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221民初43号
原告:云南企业技术进步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昌源中路美丽新世界小区40幢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匡海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6月7日,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桑坪路39号附9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企业技术进步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诉被告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技术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企业技术进步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元,由原告云南企业技术进步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