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8214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4日生,土家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E7(国际金融街1号)楼1单元19层23号房(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550484661。
负责人:陈涛。
被告: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桑坪路39号附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879887XL。
法定代表人:何绍清。
被告:**,男,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贵阳市观山湖区。
第三人:车*,男,1978198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与被告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翟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