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812号
原告: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19号A、B区2层。
法定代表人:王正瑞,董事长。
被告:四川四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胜利南路光彩城市风景小区4幢2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袁靖文,董事长。
原告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四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斯孝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