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福建国光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02民初5414号
原告: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19号A、B区2层。
法定代表人:王正瑞,董事长。
被告:福建国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龙花苑C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蔡双英,总经理。
原告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国光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89.5元,由原告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斯孝昌
人民陪审员  王德友
人民陪审员  李大治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