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99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333号2栋1**3层01、02、03、09、10、1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念,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黑龙滩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西小街2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了(2022)京0101民初199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1XXX2),冻结额度2098245.85元,实际冻结556.93元;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6XXX9),冻结额度2098245.85元,实际冻结0元;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7XXX0),冻结额度2098245.85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0XXX2),冻结额度2098245.85元,实际冻结0元;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1XXX3),冻结额度2098245.85元,实际冻结0元。2023年1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银行账户的冻结(账号为1XXX2);
解除对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银行账户的冻结(账号为6XXX9);
解除对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银行账户的冻结(账号为7XXX0);
解除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户的冻结(账号为0XXX2);
解除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银行账户的冻结(账号为1XXX3)。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 宁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