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2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胡永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13民初16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城房产一套,本院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该套房屋。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法找到,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7月19日,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受偿债权52055.6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21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骞
审判员 吴 江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管露楠
打印:相丽华校对:管露楠2019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