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212号
申请人: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1号凯瑞A座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92249546G。
法定代表人:胡永杰。
被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4-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220611639A。
法定代表人:马勇。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173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19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万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彭 遥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212号
申请人: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1号凯瑞A座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92249546G。
法定代表人:胡永杰。
被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4-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220611639A。
法定代表人:马勇。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173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19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万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彭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