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1714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代理人:许燕、张明华,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1号凯瑞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刘佳。
原告***诉被告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贺美荣独任审判。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美荣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蒋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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