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2民初13010号
原告:***。
被告: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达成一致,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晨
书 记 员 ***